学校工会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工会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工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
二、学校工会分为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工会在各学院设立基层工会组织。
三、教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会审核批准后予以登记注册,并发给会员证。工会会员要积极参加工会活动,并服从工会决议。
四、工会会费主要由会员上缴和学校拨款两部分组成。会员上缴部分,暂定每位会员每学期上缴10元;学校拨款部分,暂定为按每位会员每学期20元标准拨付。工会会费主要用于开展各种活动。
五、工会可以在不超支的前提下自主支配会费,原则上校级工会按照每人每学期100元标准支配,学院级工会按照每人每学期200元标准支配。学院级工会经费支出由学校工会主席签字批准报销,校级工会经费支出由学校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报销。
六、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在每学期初应制定出工会活动计划,并征求会员意见和向全体会员公布,要保证使活动计划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让会员满意。学期末要作出活动总结。
七、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各学院(部门)工会应把教工心声及时向学校工会反映,以使工会成为会员与学校领导之间沟通、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八、工会具有严密的组织纪律性,保持学校稳定是压倒一切工作的原则,由此工会不得开展任何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活动,有问题必须按照组织原则逐级反映,重要问题最终都集中反映到学校工会,由校工会统一协调解决。
九、校工会对工会工作开展好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会工作落后的部门及责任人提出批评并督促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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