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土地承包合同范文锦集9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土地承包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土地承包合同 篇1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集体土地承包法相关法律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甲方将村集体所有的荒坡地承包给乙方使用经营,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荒坡地面积、位置
本块荒坡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亩。
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_________。
二、承包期间
承包期间为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承包费及交纳方式
本宗荒坡地每亩每年承包费__________元,每年承包费共为__________元。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缴纳 年承包费共__________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把本宗土地交付给乙方,甲方应保证他人不得在本宗土地上主张任何权利及干预乙方生产经营,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如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则甲方承担本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五、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与交通要道之间有畅通的道路,保障乙方的通行权,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路障及人为堵塞本宗土地交通道路。
六、乙方承包本土地后保证合法经营,乙方对本土地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收益权等。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转租该承包坡地和地上附属物。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权利。
七、若租赁期间乙方在本地上建有附着物,合同到期后,拆除不影响其价值的`,乙方无条件拆除,若拆除影响其价值,折价给甲方。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划,如该承包坡地被征用,地面附着物费土地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九、在承包期限内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及国家征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本宗土地。
十、承包协议期满后,乙方若愿意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该地有优先承包权。
十一、本协议不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甲方法定代表人在协议有效期内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2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十年不变,即从 年 月 日起至二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3甲方:荣金武,男,景颇族,1978年10月出生,现在芒章乡芒章中心学校居住。
乙方:,男,景颇族,年月出生,现在芒章乡宝石村宝石村民小组居住。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商议决定,甲乙双方同意将自己承包的水田承包使用权互转给对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互转土地四至界限及面积
甲方承包水田地理位置在,芒章老水池旁: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其面积为:平方米。
乙方承包水田地理位置在芒章至盏西交通要道东侧,在要道边甲方水田。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其面积为:平方米。
二、互转期限:
永久性
三、互转方式
1、经甲乙双方商议并达成协议:甲乙双方自愿以2.5:1互转 ……此处隐藏1501个字……承包合同 篇7
发包人:武陟县龙泉街道东马曲村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现将东马曲村东林场地一块有偿承包给乙方,为以后双方共同执行本合同,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1.本块土地南北长116米,东西宽290米,折合面积50.46亩。
2.本承包期为30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3.本块土地承包价为每年每亩 元,合计: 元,每年元月1日缴清承包费。
4.在承包过程中,如遇国家租赁或征用,土地赔偿款属于甲方,地面附属物赔偿给予乙方。
5.甲方保证乙方、水、电、路畅通。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武陟县龙泉街道东马曲村委会
乙方: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8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主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上甲方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并经村民代表、党员会议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土地用途、面积、养殖业
面积:甲方将地位于东至 西至 南至北至,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二、承包期限及承包费缴纳时间
承包期限共年,从 年 月 日起至承包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于每年的 月 日前交清下一年土地承包费。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该承包土地搞养殖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让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地上建筑物归乙方所有,土地归甲方所有,并甲方有权对外另行承包。如遇到修路,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国家与政府征用土地时,可随征随用,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干涉,甲方有权将土地随时收回,并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有权依法搞好养殖业,不违法经营,不得栽种树木、粮油作物,水电等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如遇到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五、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并赔偿违约金2万元。
六、甲方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冯格庄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留存一份。
甲方: xx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xxx
土地承包合同 篇9裁判要旨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方便耕种管理,对其取得的承包土地进行互换,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因未签订书面协议、未向发包方报备而无效。互换协议履行后,一方不得以未约定互换期限为由主张随时解除互换协议。案情 1999年,原告陈绍良以户的名义承包水田30年。20xx年,他与同村村民李荣仔口头商定互换承包地。之后,在交换的土地上,陈绍良挖塘养鱼,李荣仔种植水稻。20xx年初,李荣仔又改种茶树。同年底,陈绍良提出换回原承包地,被李荣仔拒绝。陈绍良认为,二人互换承包地既未签订书面协议又未向发包方备案,且李荣仔改变用途种茶,因此互换协议无效。并且双方互换承包地未约定期限,属不定期合同,故自己可随时要求收回土地。20xx年8月,陈绍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荣仔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并返还。
裁判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互换土地不违反法律规定,口头互换协议有效。互换土地向发包方备案仅为公示,不是互换协议的生效要件。互换后的土地均为农业用途,原告主张改变了土地用途与事实不符。互换未约定期限,互换期限应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原告不能以未约定期限为由随时主张解除互换协议。遂判决驳回了陈绍良的诉讼请求。
陈绍良不服,上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陈绍良与李荣仔之弟李小俤达成新的土地互换协议,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评析 承包地互换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本案所涉及的未订书面协议、未备案、改变土地用途、互换合同解除等问题比较常见。
1.承包地互换的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即为有效。实践中互换土地大都以口头方式进行。合同法明确可以口头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关于“互换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引导承包方订立书面合同以防范纠纷,不是互换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能据此认定非书面互换合同无效。
2.承包地互换未备案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立法目的在于发包方及时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作为行政管理手段,备案的性质仅为公示,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当前农村土地互换备案制度不完备,以未经备案为由否定互换协议的效力,不符合农村客观实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基于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4条明确规定了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承包地互换后改变用途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可见,“不得改变农业用途”是法律对于流转土地的禁止性规定。改变农业用途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在承包地上建房、建窑、建坟等建设行为;在承包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土壤、植被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互换土地后,前期种植水稻,后改种茶树,均为农业用途,不能认定为改变农业用途而导致互换无效。
4.承包地互换合同的解除问题
互换中,当事人往往未对互换期限进行约定,当一方提出解除互换合同时如何处理,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互换合同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可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租期不明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来确定互换合同的剩余期限,承包期内不得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互换不同于转包、出租,转包、出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的流转,而互换属于承包经营权的相互转让,即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对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对换得的土地取得了经营权。正是由于流转方式性质的不同,《解释》第十七条仅规定承包地“转包、出租”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而不包括“互换”这一流转方式。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并实际履行后,不能以未约定期限为由随时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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